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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重磅!“黄金十二条”!宜昌市远安县出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2/3/15 13:23:18      点击:

为进一步吸引投资,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远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项目及标准

1.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

2.非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租赁厂房投资强度不低于6000元/㎡,且年缴税强度不低于300元/㎡)。

第二条  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1.对土地价格鸣凤城区超过4万元/亩的部分、鸣凤城区外超过3万元/亩的部分,予以投资补助。

2.项目“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即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

第三条  财税扶持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补助。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签约7年内有效。

2.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补助。按照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全部予以投资补助。

3.盘活存量补助。对收购、盘活本县企业且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前3年年均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的“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因不动产过户、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全部予以投资补助,签约7年内有效。

4.物流补助。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缴纳“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5%给予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签约5年内有效。企业成立物流公司,对“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

5.个人所得税补助。项目税收100万元以上,其年薪20万元以上且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创新人才(总额不超过5名),按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补助,签约5年内有效。

6.总部经济补助。对落户我县“两头在外”总部机构(企业),年实缴“两税”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可分别对其缴纳“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给予50%、60%、70%奖励。奖励年限5年。对落户我县“一头在外”总部机构(企业),年实缴“两税”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可分别对其缴纳的“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给予80%、90%、100%奖励。奖励年限5年。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励

对新批准组建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按照市、省、国家三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上市奖励

对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本县、税收在本县的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0万元。

第六条  厂房租赁补助

对租赁本县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前三年分别按100%、70%、50%的标准给予租赁资金补助(月标准不超过8元/m²);对租赁国有资产的,最高给予5年全额租赁资金补助。租金先缴后补。

第七条  设备补助

对新引进项目,在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按照不超过设备发票金额的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搬迁补助

对新引进项目生产设备搬迁费用,前三年按100%、80%、5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增资扩产投资补助

现有工业企业扩建生产性用房2000㎡以上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扩建面积50元/m²、新增设备实购价的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行政服务性收费优惠

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奖。

第十一条  中介招商奖励

对新引进项目的中介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后先一次性给予 5000元或1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照项目第一年净入库税收的3%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百强企业的中介人,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另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四新”经济项目以及“新基建”项目。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年实缴“两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具有特别竞争力的项目。

本办法中第三条第1款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自2022年1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工业项目投资支持办法的通知》(远政发〔2020〕4 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措施的通知》(远政办发〔2020〕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投资远安、投资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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